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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65认证办理测试要求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14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前言:MSDS报告,加州65,ROHS,REACH,CE
美国加州65认证办理测试要求条件

美国加州65标准(CP65)proposition 65 加州第65号提案从颁布到现在已有20余年,一直秉持减少有毒化学物质的暴露的宗旨。它允许加州居民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消费品和工业中的致癌物质和生殖毒性化学物质的行为。自第65号提案制定以来,众多关于消费品中含有毒化学物质诉讼案在加州不断出现,从而整个美国一系列的限制标准的实施。第65号提案,即《加州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执行法》,于1986 年11 月经加州居民投票,以压倒性的票数一致通过。该提案由加州环境保护署(Cal/ EPA)辖下的环境健康危害评估机构(OEHHA) 执行。提案规定,从事买卖的个体,其雇员人数达10个或10个以上的(另有豁免的除外),须在含已获知可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的产品上贴上清晰﹑合理的警 告标签,以避免与人体接触,且不 得将该等化学物质排放到饮用水中。


一、管控范围


  加州65提案要求公布一个致癌或具有生殖毒性的有害物质清单,这个清单内的物质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由美国环保署 (EPA)、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FDA)、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 (NIOSH)、国家毒物学计划 (NTP) 和国际研究机构 (IARC) 评定的致癌或具生殖毒性物质的化学物质会列入清单。


  2. 由加州或美国联邦机关要求进行标识的化学物质,或将之区分为致癌或生殖有毒物质的化学物质会列入清单。


  3. 州长可任命两个由科学家和卫生专家组成的独立小组,以化学物质能否清楚表现致癌或致畸或其他生殖危害为依据,来决定此化学物质是否列入清单之内。


  加州65的有害物质清单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目前已公布了约850种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清单可通过“加州65提案列表”获取。清单中涉及的化学物质范围广泛,包括铅和镉等常见重金属,也包括邻苯二甲酸盐、多环芳香烃等有机化学物质。


二、评估标准


  加州65管控和评估具体产品是否含有有毒物质是根据类似产品的诉讼案例(court case)情况来判断的。针对一种产品并不建议将清单上850多种化学物质一一测试,因为一个产品几乎不可能包含清单所列的所有化学物质。具体产品管控的化学物质种类和限值要求需要以类似产品案例的判定为依据,比如某公司因产品的某部件含铅被起诉后败诉,法庭上会宣判一个限值,则这一个限值将作为以后这一类产品部件铅含量的限值。针对不同产品,不同材料,管控的化学物质不同,限值要求也不同。


三、标示警告


  加州65法案规定,禁止任何人在经营过程中,在未先对产品所含加州已知的致癌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提出警示的情况下,让使用者暴露在这些有害物质中。任何公司规模超过10人或者产品销售至加州的公司,必须在含已获知可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的产品上加贴清晰、合理的警告标签。此警告必须清晰地让民众知道此化学物质具有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让消费者在得知产品所含的化学物质信息之后,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


  警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直接置于产品标签上,或采用在工作场所张贴标记、零售商店或分发通知单、在报刊刊印等方式标示。一旦某一化学品被列入清单后,企业将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警告的执行。


  含有已知可致癌物质的消费品,在加州销售的任何会释放致癌或再生毒性的化学物质的商品上,须附上以下警告字句:


  “WARNING: This product contains a chemical known to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to cause cancer.”


  (警告:本产品含有加州当地已知可致癌的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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