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质检报告,企业执行标准备案,CE,UKCA认证,ROHS
一、办理的具体行政事项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具体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内报送备案…………”